近日,纳雍法院姑开人民法庭调解撤诉一件告错被告的网络借贷案。
原告程某通过网络认识纳雍县某乡一女子殷某,双方通过聊天产生“感情”,聊天期间,殷某以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向程某多次借款,程某以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向殷某转账借款,先后借支殷某四万余元。后殷某将程某的电话、微信、支付宝拉黑,不与程某联系,程某联系无果后向纳雍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该院通知殷某应诉,但殷某辩称与程某根本不认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程某提供的电话、微信号、支付宝及住院病历都不是其本人的。为查明案情,法庭通知双方准时应诉,并依职权向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进行核实,调查后获悉辖区内有两个同名的殷某,但出生时间和具体居住的村寨不一致,被告殷某持有的身份证与原告所起诉的信息完全一致,但并不是她本人进行借款等活动,而未被起诉的另一个殷某持有的身份证信息同自己实际的住址和出生时间不一致,与案件当事人一致。最终确定未被起诉的另一个殷某才是真正被告,本案被诉被告不适格。经法庭释明,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实际借款的另有其人,原告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能证明被告欠其借款,故如诉讼继续进行下去没有实际意义,原告撤回起诉是最好的选择,既免于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便于节约司法资源。
法官提醒
到法院诉讼,一要准确确定被告,被告错了,尤如南辕北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要充分提供证据,只有证据充分,法院才会采信相应事实,并依法支持合理诉求,这样才能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